|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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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永丰物流有限公司 苏州市永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300000元,截至2019年3月25日的利息57039.31元,罚息(含复利)2140.95元,以及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49.43%,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9日截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的罚息(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49.43%后上浮50%,自2019年6月29日起算),以及以未还利息、罚息、复利为基数计算的复利(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49.43%后上浮50%),并赔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4953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136504.42元,截至2019年3月25日的利息51039.12元,罚息(含复利)54215.59元,以及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利率为年利率10%,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截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15%,自2019年6月15日起算),以及以未还利息、罚息、复利为基数计算的复利(利率为年利率15%),并赔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44538元。 二、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名都花苑30幢205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186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苏州市永丰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永丰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扬州永丰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扬州永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9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57元,由被告***、***、***、***、苏州市永丰运输有限公司、扬州永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