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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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1月23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3日为4500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1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