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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怒江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怒江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怒江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工程款、借款、利息、运费等费用3386894.11元;

三、驳回原告怒江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2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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