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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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鑫磊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濮阳市中润聚合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7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0)豫09民终1151号民事判决; 陕西鑫磊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濮阳市中润聚合物有限公司货款277,725元(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付清日止以上述拖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即时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驳回濮阳市中润聚合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共19,573元,由陕西鑫磊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700元,濮阳市中润聚合物有限公司负担5,8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