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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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泸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504执1358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泸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忠文。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泸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04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不动产权证书已办理完毕,双方就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并已缴纳执行费。现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