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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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 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3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3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追偿。 四、驳回上诉人***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承担6200元,被上诉人***、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24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