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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7000元及违约金(以1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7日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