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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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龙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齐齐哈尔一厂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伤残赔偿金项下赔偿原告83978.80元,合计93978.8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8.8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