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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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92762.54元。 二、驳回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42元,由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