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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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电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扬州空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煤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省川煤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扬州空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480000元及利息(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四川省川煤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