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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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470.92元及利息(以5,470.92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7.50元,由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