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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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扬州市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3民初7128号 原告:扬州市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朝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晖、柳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 负责人:张如汉,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 负责人:许世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风宽,董事长。 原告扬州市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正被告送达地址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正。 驳回原告扬州市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40元,退还给原告扬州市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艳梅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秀敏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