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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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临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英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夏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拖欠原告农商银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判决履行完毕前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被告甘肃英丰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和甘肃英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