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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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99583.0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被告***支付其垫付的费用8232.44元; 三、被告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茗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连带向原告***支付鉴定费252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茗城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公司负担493元,由被告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茗城分公司、***负担50元,由原告***负担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