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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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普洱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普洱伊山尔泰园林有限公司 普洱菩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普洱菩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20万元,截止2019年7月21日的利息775859.96元,本息合计31975859.96元,由被告普洱菩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 二、由被告普洱菩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按9.61875%的年利率向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逾期利息的复利; 三、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普洱伊山尔泰园林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和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思国用(2015)第006135号、思国用(2015)第006136号、思国用(2015)第006137号、思国用(2015)第006138号,房屋所有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号2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号2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号2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号24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四、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普洱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抵押的土地上未销售的金成华都负一楼60个地下车位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五、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土地和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7)普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055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322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六、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普洱菩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苗木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七、被告普洱菩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债务,由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八、驳回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679元,由被告普洱菩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