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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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华鑫燃气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都市华鑫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维护费69946元、违约金6994.6元,共计7694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被告成都市华鑫燃气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