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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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东方娃娃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东方娃娃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2217500元、利息138416.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529.35元,自2020年1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8.287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苏州东方娃娃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东方娃娃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772元,由原告***负担2212元,被告苏州东方娃娃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30560元。被告负担款项原告已预缴,由法院退还,被告苏州东方娃娃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账户名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2×××1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