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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力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力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立即删除并停止使用黔作登字-2020-F-XXXXXXXX、黔作登字-2020-F-XXXXXXXX、黔作登字-2020-F-XXXXXXXX、黔作登字-2020-F-XXXXXXXX、黔作登字-2020-F-XXXXXXXX、黔作登字-2020-F-XXXXXXXX、黔作登字-2020-F-XXXXXXXX、黔作登字-2020-F-XXXXXXXX美术作品;

二、被告上海力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合理开支2,000元,合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力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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