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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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湘0405执1105号 赖海华: 申请执行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赖海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05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05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集贸支行 账户户名: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专户 账户账号:83142428075808596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本院地址: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联新路19号联系人:李齐翔联系电话:0734-816236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