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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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隆源建材有限公司 汉中市实验剧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下欠原告汉中隆源建材有限公司砖款81320元,并自2014年4月13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以所欠砖款81320元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5.6%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上浮30%为年利率7.28%计算,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时为止。 二、驳回原告汉中隆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