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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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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锡矿山中心医院赔偿原告欧阳或文1351931.08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到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布溪支行账号43×××99-000002上。

二、驳回原告欧阳或文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欧阳或文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974元,减半收取4487元,由被告锡矿山中心医院承担,该款已由原告欧阳或文预交,由被告锡矿山中心医院直接支付至原告欧阳或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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