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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桂林风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于2019年4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桂林风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价款14715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桂林风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47150元的资金占用费3397.73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桂林风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本诉案件的受理费1461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5880元(原告均以预交),由被告负担15855元,余款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本案反诉案件的受理费587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