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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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功达轮胎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郴州市功达轮胎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信誉保证金100万元,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60元,减半收取14880元,由原告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641元,被告郴州市功达轮胎制造有限公司承担5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