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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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功达轮胎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 二、限被上诉人郴州市功达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信誉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利率); 三、被上诉人***、***对上述第二项郴州市功达轮胎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360元,合计36,240元,由郴州市功达轮胎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120元,***、***各负担5436元,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