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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
周大福能源(舟山)有限公司
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周大福能源(舟山)有限公司保证金616万元;

二、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周大福能源(舟山)有限公司货款迟延履行金(以61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被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周大福能源(舟山)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周大福能源(舟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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