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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市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85140元;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该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8514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柳州市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879元,公告费700元,合计95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65元;由被告***、柳州市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14元;由被告***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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