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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会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0422执恢137号 邵一平、李永亮、李亚利: 申请执行人邵一平与被执行人李永亮、李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甘0422执317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邵一平于2021年5月28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李永亮、李亚利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亮、李亚利给付申请执行人邵一平执行款3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6元、执行费3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永亮银行存款17000元,被执行人李亚利银行存款16636元,以上共计33636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邵一平领取;并从被执行人李亚利工资账户上划拨395元执行费。至此,(2020)甘0422民初33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21年1月30日前33000元的给付内容已由被执行人李永亮、李亚利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会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2民初33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21年1月30日前33000元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