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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子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8695.65元、交通费1050元、住宿费为1500元、鉴定费为2280元、伙食补助费为1500元、护理费为3000元、营养费为600元、伤残赔偿金为3993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5000元,共计113561.1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被告***负担1286元,原告***负担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