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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东城区支行
临夏市百慕银座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东城区支行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824452.33元及利息168019.26元(截止2019年6月20日利息,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时至);

二、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东城区支行就上述债务对被告***名下的位于临夏县北塬乡上石村郭一下社的两块经济林、被告***名下的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培黎东街174号1单元2103室的房屋依法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东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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