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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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飞宇车业有限公司 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8030.42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68%的1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扣除已付利息3200元); 二、被告扬州飞宇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扬州飞宇车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扬州飞宇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