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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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淮北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二、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淮北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372041.1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以7372041.18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8日,以6372041.18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9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以5372041.18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918602.10元); 三、驳回淮北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83元,由淮北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83元,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