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恒大院线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鑫印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聚鑫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大院线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延期交货违约金以6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79日); 二、被告深圳市聚鑫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大院线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恒大院线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原告恒大院线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0元,被告深圳市聚鑫印刷有限公司负担2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