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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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以2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11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始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以2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日始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0元,由原告***负担1490元,被告***负担2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7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