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武安市众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承保的冀D×××××冀D892T挂号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承保的冀D×××××冀D892T挂号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80780元。 三、被告武安市众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7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武安市众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