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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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永诚宏大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2020年9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0元,保全费4470元,合计16170元,有原告负担5980元,由被告***、***负担1019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