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湘乡市新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湘乡市新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 二、驳回原告湘乡市新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