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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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货款65800元; 二、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4830.36元(以658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计算为21723.1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为3107.22元); 三、驳回原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8元,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自负613元,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负担2065元,与上款一并给付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诉费7245元,由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自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