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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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及附件。 二、被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付定作款560000元,并至标的物所在地自提货物。 三、被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违约损失(截止2020年3月10日为208494元,以56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但总额不超过283774元)。 四、驳回原告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8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7008元,由原告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08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