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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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100元; 二、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5.5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3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1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转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