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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城南支行 山东合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济南天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合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城南支行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9月18日为117243.09元,嗣后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山东合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山东合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三、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城南支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章丘市圣井街道办黄旗山小区二号路以西碧桂园?凤凰城二区48号楼102、202、302房产[他项权证号:鲁(2018)章丘区不动产证明第0016001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东合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城南支行违约金15万元[但与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以3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五、驳回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城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合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