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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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未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北大未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未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华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10月3日,利息为24万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从2018年10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北大未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未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华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320元,由被告湖南未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北大未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