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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顺起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在冀J×××××-冀J×××××号机动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在冀J×××××-冀J×××××号机动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01165.5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2元,减半收取计3681元由被告***、青县顺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