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中源阳光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御膳坊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24000元,并按照LPR支付该款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南御膳坊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被告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