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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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弘祥旅行社分公司 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团款1,195,077元; 二、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利息(以1,195,07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 三、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律师费40,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56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均已预缴),均由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