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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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达金银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鑫达金银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白银销售合同》于2019年12月9日解除; 二、被告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鑫达金银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预付款5776071.63元; 三、被告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鑫达金银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四、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3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鑫达金银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