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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莒南县鲁燕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盛隆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莒南县国统塑料有限公司 山东鲁燕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莒南县鲁燕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5万元及利息(以59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对上述判决中的借款本金595万元及利息,被告莒南县国统塑料有限公司、山东鲁燕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盛隆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莒南县国统塑料有限公司、山东鲁燕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盛隆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莒南县鲁燕物流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对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莒南县鲁燕物流有限公司、莒南县国统塑料有限公司、山东鲁燕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盛隆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