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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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世像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剧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世像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借款7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按照5%的年利率计算)、罚息(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该款项还清时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上海世像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34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的违约金(自2020年8月4日起至该款项付清时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上海剧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世像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剧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07683元,由原告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83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世像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剧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