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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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山东旅游有限公司2014年项目合作欠款1467621.9元,2015年项目合作欠款3551493.34元,利息584868.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支付原告山东旅游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支付原告山东旅游有限公司仲裁费403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赔偿原告山东旅游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179502.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