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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舜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鲁茂新材料有限公司
滨州天虹电器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省博兴县名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名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729933.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名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572993.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名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以15729933.6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至,按年利率14%计算;

四、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名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以15729933.6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万分之五/日计算;

五、被告山东舜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鲁茂新材料有限公司、滨州天虹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四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名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舜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鲁茂新材料有限公司、滨州天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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