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时间从2020年6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